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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措施
  发布时间:2013-11-04 10:26:40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四)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其财产隐匿地;

(五)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

(六)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七)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八)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九)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十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十二)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并可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权;

(十三)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益;

(十四)扣押、强制转让、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

(十五)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并分别不同情况,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或依照有关程序转让该股权。

(十六)以被执行人的财物冲抵债务;

(十七)限制被执行人信贷、投资、置产和日常高消费;

(十八)其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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