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四)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其财产隐匿地;
(五)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
(六)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七)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八)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九)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十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十二)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并可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权;
(十三)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益;
(十四)扣押、强制转让、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
(十五)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并分别不同情况,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或依照有关程序转让该股权。
(十六)以被执行人的财物冲抵债务;
(十七)限制被执行人信贷、投资、置产和日常高消费;
(十八)其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