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解财产保全担保难题,扩大财产保全案件比率,为判决后顺利执行打下基础,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由立案庭和业务庭在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时告知保全申请人,建议申请人优先选择使用。
第二条 担保数额不超过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的财产价值的30%,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三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四条 诉前和诉中保全立案当天,案件必须分流到执行局保全小组,中阳县内保全小组必须一天内完成,市外省内必须一至两天内完成,省外二至三天完成。
第五条 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保全小组向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网络查控告知书》。申请保全人欲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的,必须提供书面申请;申请保全人不愿通过查控系统查询的,尊重申请人意愿。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