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现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这样办理案件的方式优点太多的,不仅不用起诉来回奔波,而且还节省诉讼费,节省时间,非常便捷、高效。”,这是日前在中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室经人民调解员董茂宁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后,原告中阳县太行村镇银行对中阳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表示肯定的表达。
被告赵某、郝某生意资金周转,与中阳县太行村镇银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中阳县太行村镇银行依合同约定放款10万多元,但赵某、郝某却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故中阳县太行村镇银行银行向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阳县法院立案庭收到诉讼材料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果能够在诉前化解,既为双方当事人节约时间,降低诉讼成本,又能够最大限度缓和矛盾。于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给中阳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董茂宁进行组织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董茂宁一方面希望原告考虑被告未能还款的原因以及理解被告的经济现状,看是否能给予适当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向被告反复讲明拒不偿还金融借款的利害关系,耐心为其解读金融借款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诚信教育。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该调解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
中阳县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至挂牌成立以来,以成功调解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多起,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纠纷解决模式,为构建稳定的金融环境、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保障。
2024年4月
王海供稿